来源: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8-0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茶政复字第17号
申请人:谭XX
被申请人:茶陵县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茶陵县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3月4日作出的《关于谭XX反映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回复》不服,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XXXX元;责令被申请人的医保账户补缴2016年5月至2022年12月实缴缴费基数与申请人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
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谭XX反映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回复》属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有明确救济途径。
本机关认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