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0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 陵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茶政复字第18号
申请人:茶陵县高陇镇XX村组
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茶陵县公园路8号
申请人茶陵县高陇镇XX村组认为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的《茶陵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高陇镇违法用地查处申请的回复》(茶自然资信〔2025〕29号)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4月5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回复,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本机关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期间履行了听取意见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高陇镇XX村组,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因湖南省株洲市高陇镇110kV变电站35kV配套送出工程建设高压电塔,在没有提供任何施工许可和未经申请人小组内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以工期紧为由,侵占申请人农田、强行施工,给村民生产生活安全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向被申请人递交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2025年3月30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茶陵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高陇镇违法用地查处申请的回复》(茶自然资信〔2025〕29号),称变电站和高压电塔用地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依据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未提供该地块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法律程序,无法证明其用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未提供案涉征收项目的征地红线图,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少征多占的情况。被申请人应当结合申请人诉求,全面核实案涉地块是否存在提前未征先用的情况。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未提供相关征收文件,未全面核实占地用地情况径自认定变电站用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未完全履职的情况。2.《回复书》称变电站使用的主体地块是国有土地,但是根据申请人成员所述,被占用地块一直属于基本农田。对于存在该争议,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披露案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予以佐证,并核实该国有土地地块与申请人所反映的地块是否为同一处。3.案涉地块属于申请人,XX村村民委员会无权代表申请人签订用地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未征得申请人小组内村民同意的情况下,茶陵县高陇镇人民政府、茶陵县高陇镇XX村村民委员会私自和茶陵县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擅自签订用地协议书,属于无权处分,且事后并未得到申请人的追认,因此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因此,被申请人以无效的协议为由,对于违法占地行为不予以查处,属于懒政、惰政的表现,案涉《回复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查处职责,请求贵机关依法撤销《茶陵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高陇镇违法用地查处申请的回复》(茶自然资信〔2025〕29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对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侵占申请人土地进行施工的行为进行全面核实,拆除案涉争议地块新建建筑物恢复申请人农田耕种条件,并赔偿申请人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未发现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侵占农田建设高压电塔的行为。变电站用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省发改委印发的《关于核准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南湘潭湘潭县杨家桥110千伏输变电等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批复》(湘发改能源〔2023〕513号),高陇110千伏变电站35千伏送出工程符合用地及规划要求,项目单位已提交核准申请及项目申请报告符合核准条件。该变电站使用的主体地块是国有土地,另外扩建部分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0246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和未利用地0.0089公顷,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041公顷。已签订用地协议书、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获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湘政地〔2024〕1440号)。2.高压电塔建设不需要征地手续。根据2024年4月2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项目选址选线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中第十条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电杆、铁塔、拉线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3.补偿安置方案相关情况。2024年11月13日,茶陵县高陇镇人民政府、茶陵县高陇镇XX村村民委员会和茶陵县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签订了用地协议书并盖章签字,根据茶政发〔2021〕44号、根据茶政发〔2022〕37号,经双方共同商定,已支付补偿费用X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敬请贵府依法动员高陇镇XX村组撤回复议请求或依法决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湖南株洲茶陵高陇110千伏变电站35千伏送出工程于2023年8月18日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实施(湘发改能源〔2023〕513号文件批复),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35kV架空线路长度14.36千米;新建35kV电缆线路长度 0.257 千米;新建35kV线路光缆14.617千米。2024年11月13日,茶陵县高陇镇人民政府(甲方)与茶陵县高陇镇XX村村民委员会(乙方)签订《用地协议书》,其中载明:为支持湖南株洲茶陵高陇110kV变电站35kV配套送出线路工程建设,乙方同意安排施工单位使用位于高陇镇XX村共有的土地共28.848亩,其中临时用地27.038亩,永久占地1.81亩。其中附表涉及申请人林地面积为6.3825亩,农田面积为2.332亩,实际已拨付到申请人处的补偿金额为X元。
2024年12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出《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申请1.依法对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侵占申请人农田建设高压电塔的行为进行查处;2.拆除案涉地块新建建筑物,恢复农田耕种条件,并赔偿申请人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于3月26日作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高陇镇违法用地查处申请的回复》(茶自然资信〔2025〕29号),书面告知申请人:1.变电站用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2.高压电塔建设不需要征地手续。3.茶陵县高陇镇人民政府已向茶陵县高陇镇XX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补偿费用X元。因此被申请人认为该变电站及高压电塔用地手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茶陵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高陇镇违法用地查处申请的回复》(茶自然资信〔2025〕29号)、高陇镇XX村二十六组 35kV 用地证明(XX村村委会出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南湘潭湘潭县杨家桥110千伏输变电等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批复》(湘发改能源〔2023〕513号)、XX村向申请人支付补偿财务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电杆、铁塔、拉线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铁塔、拉线需要用地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和相关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用地位置、保护责任,并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之规定,本案中,根据湘发改能源〔2023〕513号文件批复,在高陇镇XX村组(申请人)所建的是35kV架空线路,不实行征地,且一次性补偿已支付到了申请人处。另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推进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株政办发〔2020〕3号)文件第二点第一项“……电网建设的开工建设条件以国家或省发改委的核准文件或电力部门的设计批复文件为依据,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本案所涉项目于2023年8月18日已获得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湘发改能源〔2023〕513号),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履职回复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茶陵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高陇镇违法用地查处申请的回复》(茶自然资信〔2025〕2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