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复议

冀XX不服市监局投诉举报案

来源: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8-0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政复字第19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对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411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不服,于420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件本机关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履行了听取意见的程序,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5327淘宝平台XXX土特产”(茶陵县XXX食品店)购买了绿萝花支付30元。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案涉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因此于4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411日作出不立案的决定,理由是“已列入异常经营目录我局没有管辖权,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该决定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事由。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本案涉及申请人的举报奖励行为,因此被申请人的调查结果及行政处罚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请及时告知申请人,方便申请人多渠道维权,包括但不限于逐级信访、追究有关行政执法责任。

被申请人称:20254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茶陵县XXX食品店的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于49日到被投诉方的登记注册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未找到该店,也无法联系上当事人。经查,茶陵县XXX食品店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于2023217日被列入异常名录。鉴于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5413日通过信件向投诉举报人回复:该投诉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因被投诉方未在我局辖区从事经营活动,也无法联系上被投诉方经营者,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不予受理;该举报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申请人向被举报行为发生地(货物始发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冀XX的投诉之后,尽职尽责,积极开展执法活动,及时履行了相关职责;并依法向申请人予以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恳请贵府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327日在淘宝平台“XXX土特产”(茶陵县XXX食品店)购买了绿萝花。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案涉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因此于4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48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于49日对该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中被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的登记注册经营场所未找到该店,且无法联系到店铺经营者。后查明该店铺已于2023217日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41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将以上情况告知并建议举报人向被举报行为发生地(货物始发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以上事实有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投诉举报回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页打印件等予以证实。

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无法证实被投诉举报人在茶陵县范围内经营,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此告知不予受理,并建议投诉举报人(申请人)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或货物始发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核实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后,已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符合相关规定。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411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