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0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 陵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5)茶政复字第20号
申请人:陈X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4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于5月16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6月16日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6月20日
(行政复议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