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8-0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茶政复字第26号
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茶陵县严塘镇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茶陵县自然资源局
本机关于2025年5月30日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此次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与申请人于2025年3月31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行政复议请求内容基本一致。本机关已于2025年4月2日对申请人于2025年3月31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5)茶政复字第14号〕并说明了不予受理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刘XX于2025年5月30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