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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不服县市监局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案(28号)

来源:茶陵县司法局 作者:行政复议应诉股 发布时间:2025-10-3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政复字第28

 

申请人:X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对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58日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事项作出的办结反馈不服,于20256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结反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期间履行了听取意见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在茶陵县XX百货店购得过期食品。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所购葡萄酒的生产日期是2020104日,保质期是3年,截至购买日已经过期18个月有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被申请人就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处罚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现依法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府查明事实并依法裁定。 

被申请人称:2025427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428工作人员前往茶陵县XX百货店进行现场核查,当场发现了已过期的霞多丽无核干白葡萄酒,工作人员要求该店立即进行改正,下架了该食品。该店负责人称理货员没注意生产日期,商品的上架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并提供了《茶陵县XX百货店商品入库单》《茶陵县XX百货店商品销售流水》和供应商资质,入库日期为2025218日,入库6瓶,销售1瓶因该店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并及时改正,工作人员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58日工作人员将上述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回复20254271429分接到X先生的举报,工作人员对被投诉方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情况属实,被投诉方立即下架该产品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不予行政处罚。202557日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投诉人告知情况,投诉人如有异议,建议另走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此案终结。

据查,截至2025718日,申请人X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 2025 次、举报232次。由此以及结合案涉葡萄酒标注的日期和保质期,足以证明其到葡萄酒销售商茶陵县XX百货店购买葡萄酒并非普通消费者消费所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之后尽职尽责,积极开展执法活动,及时履行了相关职责并依法向申请人予以回复。据此,为依法维护被申请人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恳请贵府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54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428日被申请人至被投诉人茶陵县发XX百货店进行现场核查,并当场发现了已过期的案涉商品。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当即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茶市监责改2025118),要求被投诉人立即下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查,被投诉人于2025218日经山东林海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购得案涉商品“霞多丽无核干白500ml”,后于4月售出1瓶。被投诉人提供了商品入库单、商品销售流水及供应商资质材料。5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了告知反馈,告知:“工作人员对被投诉方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情况属实,被投诉方立即下架该产品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不予行政处罚。202557日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投诉人告知情况,投诉人如有异议,建议另走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此案终结。”624日,被投诉人赔偿1000元,退款38元给申请人,申请人确认收款。

以上事实有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查勘现场照片、茶陵县发XX百货店商品入库单、茶陵县发XX百货店商品销售流水、山东林海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山东临海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露酒出厂检验报告、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责令改正通知书》(茶市监责改〔2025118号)、转款凭证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反馈,投诉人(申请人)与被投诉人在45个工作日内达成了调解,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中所涉及的举报事项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调查核实、告知等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58对申请人X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告知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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