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司法局 作者:行政复议应诉股 发布时间:2025-10-3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 陵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茶政复字第29号
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彭X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李XX对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19日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事项作出不立案的决定不服,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立案调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期间履行了听取意见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被申请人应当予以立案查处,被申请人称找不到被举报商家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为由不予立案属于程序错误,应当先行立案调查后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中止调查。被申请人称经营异常找不到人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适用错误,以经营异常为由不予立案应当属于错误的行政行为。2.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以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就不予立案处罚的结果不可信。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该规定被申请单位应当立案但是在未找到被举报人时可以中止调查。找到被举报人后再次恢复调查,不是直接对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不屑一顾,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称:2025年5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李XX在12315平台上对茶陵县佩XX食品店的举报单,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5月13日到“茶陵县佩XX食品店”的登记注册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未找到该店,也无法联系上经营者;且该店于2022年11月30日被列入异常名录。因无法查找到经营者,被申请人无法对经营者及其设在平台上的店铺和相关产品情况进行核实,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进行了回复告知申请人无法决定立案的原因;并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议申请人向被举报行为发生地(货物始发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4月14日在淘宝平台“优乐佳母婴生活馆”(茶陵县佩XX食品店)购买了迪巧小黄条钙。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案涉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因此于5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于5月13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中被申请人在被举报人的登记注册经营场所未找到该店,且无法联系到店铺经营者。后查明该店铺已于2022年11月30日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5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5月1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将不立案的决定告知了申请人,不立案的原因为:工作人员到“茶陵县佩XX食品店”的登记注册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未找到该店,并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调查,该店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根据相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30日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因无法联系到被诉方,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我局依法终止调解。另,被诉方未在我局辖区内实际经营,我局无法对被诉方及其设在平台上的店铺和相关产品情况进行核实,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或网购货物始发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以上事实有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页打印件、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无法证实被举报人在茶陵县范围内经营,无法核实申请人所举报事项,因此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并建议投诉举报人(申请人)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或货物始发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调查核实、告知等义务。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核实被举报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后,已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