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司法局 作者:行政复议应诉股 发布时间:2025-10-3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 陵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茶政复字第33号
申请人:尹XX
被申请人:茶陵县就业服务中心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茶陵县就业服务中心作出的“《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退回的核定”,于2025年7月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行政行为并重新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期间履行了听取意见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茶陵县就业服务中心作出的《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退回的核定;2.请求按照申请人尹XX的失业保险待遇申请, 应重新向申请人作出《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的审核,并按照申请人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核发失业保险金;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最后参保地也即茶陵县申领失业保险金,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回到户籍地申请是错误的;4.申请人曾经向华X物业公司索要过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但是华X物业公司拒绝提供,华X物业公司违规的后果不能让申请人来承担。
被申请人称:1.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知,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与华X物业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2025年3月华X物业公司为申请人参保缴费1个月,2024年12月、2025年1月、2月均无缴费记录,随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资料进行核实,申请人与华X物业公司均未提供,因对事实认定存疑,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核退回;2.被申请人的前述核定符合湘人社函〔2024〕101号《关于切实防范短期参保骗领失业保险金风险的通知》的精神。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尹XX2024年12月20日已从株洲华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峰区分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25年3月株洲华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尹XX参保补缴费1个月,而2024年12月、2025年1月、2月均无缴费记录。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及株洲华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进行核实,申请人与株洲华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未提供,被申请人便于2025年5月份审核退回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另查明,2024年12月23日株洲华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峰区分公司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上转入7874.99元,备注为工资。2024年12月20日,株洲华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峰区分公司向申请人开具证明,申请人因试用期未过与株洲华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峰区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失业金申领”平台(网址:ggfw.rst.hunan.gov.cn)手机页面截图1份、《证明》1份、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1份,被申请人提供的尹XX缴纳社会保险明细查询结果电脑截图1份,听取意见笔录1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的职权。本案中,申请人在智慧人社app平台提交了失业登记、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即已完成了申领失业保险提交材料的义务。后因被申请人在履行防范短期参保骗领失业保险金风险防范职责时,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交相关资料核实,此时被申请人应具有调查核实的义务。被申请人仅一味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自证,并未向株洲华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尽完全的核查义务。株洲华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在茶陵县,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与株洲华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关材料时,完全可以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真实情况。因此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审核退回的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茶陵县就业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尹XX作出的“《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退回的核定”的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审核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