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司法局 作者:行政复议应诉股 发布时间:2025-10-3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茶政复字第34号
申请人:茶陵县龙XX生态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被申请人:茶陵县水利局
申请人对茶陵县水利局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茶陵县水利局关于茶陵县把集江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的公示》不服,于2025年7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茶陵县水利局将申请人的鱼塘划定为河道行为违法;并裁决被申请人依法补偿申请人600万元。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之规定,河道范围的划定职能在茶陵县人民政府。
茶陵县水利局作出的方案仅为河道划定的法定程序。《茶陵县水利局关于茶陵县把集江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的公示》中内容表述为“……对茶陵县把集江的划界成果予以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时间为自公示日起10个工作日,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示后,以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意见……”,该公示的主要作用为征求公众意见,并未对茶陵县把集江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作出最终结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本案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