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司法局 作者:行政复议应诉股 发布时间:2025-10-3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 陵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茶政复字第35号
申请人:茶陵县枣市镇XX村二组
申请人:茶陵县枣市镇XX村八组
被申请人:茶陵县林业局
申请人茶陵县枣市镇XX村二组、八组不服被申请人茶陵县林业局于2025年5月19日对其作出的回复,于2025年7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回复并责其履职。本机关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9月11日决定延期30日,于9月24日履行了听证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2年依国家政策,林木林地确权发证12处,加上两组共有的长山5处,合计面积5048亩,被申请人自2021年就未按照国家政策拨付补助款给申请人,严重侵害申请人应有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湘财资环〔2024〕1号文件第十四条,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出示的9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林权权利人公益林、天然林、商益林的面积和补助将应发放到农户的补偿资金及时足额规范地通过财政惠民“一卡通”发放到农户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滞留、提留经费,也不得将资金用于抵扣来往单位欠款。综上述事实理由及相关政策法律规定,为维护应有的合法财产权益,特向贵府提起复议申请,望决定如所请。
被申请人称:1、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按乡镇村提供的依据发放。2001年至2010年,全县林权制度还未启动改革,全县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都是发放到辖区政府,再由政府发放到村自行决定分配方式。2011年林权制度改革后,补助资金根据乡镇村提供的依据发放。2、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程序符合规定。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是由生态公益林区划村提供林权所有者分户一览表,村组加盖公章确认,经辖区乡镇政府核实,报县林业局统一汇总抄表,补助发放明细经审核后由县财政统一拨付。3、XX村生态公益林资金发放明显清楚。2011年林权制度改革前,根据XX村上报的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申报表,将补助资金发到了XX村的村集体账户。2011年至2020年林权制度改革后,根据XX村上报的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申报表,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了XX村集体账户。2021年度根据《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对有争议的公益林补偿资金暂停发放,暂留县财政账户,待纠纷调出后再发放。2022年根据枣市镇政府意见,茶陵县林业局将XX村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到枣市镇政府会计代理中心账户。2023年和2024年,因XX村未提供新的生态公益林补助发放资料,补助资金没有发放,还在县财政账户。
经审查查明:2025年5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生态林补偿款未下拨到农户一事。被申请人于5月19日作出的回复。回复中告知了生态公益林发放程序:由生态公益林区划村提供分户一览表,由当地乡镇政府审核后加盖公章报被申请人发放资金。2011—2020年、2022年补助金已发放到枣市镇XX村集体账户上。
另查明,申请人未曾向被申请人或XX村村委会提交过分户一览表。
以上事实有回复、2011—2020年公益林补偿基金发放表、2022年公益林补偿基金发放表、听证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公益林补助资金发放程序为申请人提交《茶陵县生态公益林面积分户一览表》至村委会,被申请人根据乡镇村提供的生态公益林补助表将补助款发放到位。申请人方未提交生态公益林面积分户一览表,因此导致补助款无法发放到户。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9日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