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司法局 作者:行政复议应诉股 发布时间:2025-10-3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茶政复字第36号
申请人:周XX
被申请人:茶陵县严塘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日作出的《关于严塘镇猷竹村周XX盗采高岭土,挖机、运输车辆暂扣问题的回复》不服,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上述回复无效。
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严塘镇猷竹村周XX盗采高岭土,挖机、运输车辆暂扣问题的回复》并未就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进行新的处理,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属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有明确救济途径。
本机关认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