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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茶政复字第3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茶陵县司法局 作者:行政复议应诉股 发布时间:2025-10-3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茶政复字第38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563日作出的《投诉举报情况回复函》(案涉商品:濞通灵抑菌液)侵犯其合法权益,7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于202572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购买案涉商品的凭证(如显示有申请人姓名/收货地址/收货联系电话等信息的购买页网页截图等)

申请人730提交了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无申请人姓名/收货地址/收货联系电话等能与申请人身份相关联的信息,无法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