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司法局 作者:行政复议应诉股 发布时间:2025-10-3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茶政复字第39号
申请人:魏XX
被申请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日作出的《投诉举报情况回复函》(案涉商品:苗老弟感快喷抑菌液)侵犯其合法权益,于7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于2025年7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购买案涉商品的凭证(如显示有申请人姓名/收货地址/收货联系电话等信息的购买页网页截图等)。
申请人于7月30日提交了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无申请人姓名/收货地址/收货联系电话等能与申请人身份相关联的信息,无法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