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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不服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茶陵县司法局 作者:行政复议应诉股 发布时间:2025-10-3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茶政复字第41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茶陵县农业农村局

第三人:XX

申请人XX不服茶陵县农业农村局于202565日对第三人XX作出的茶农(饲料)罚〔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724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罚。本机关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期间履行了听取意见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案涉处罚决定对XX行为性质认定错误,将经营行为错误定性为“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2.案涉处罚决定法律适用错误,应适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而非第四十八条;3.第三人XX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被申请人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违反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1.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农(饲料)〔2025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2.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3.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相互矛盾。

第三人未提出相关意见或证据材料。

经审查查明:20241021申请人XX向被申请人反映茶陵县火田镇XX第三人销售假劣饲料,造成其养鸡场产蛋率低等后果,要求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111日受理该投诉举报事项并于1114-25日对购买者4人做了询问笔录,4 人声称长期在第三人处购买饲料预混料共计410余吨,蛋鸡食用后均出现了死亡率增高、产蛋率降低等现象。123日,被申请人作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茶农涉刑移20241),将此案向茶陵县公安局进行移送。2025324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做询问笔录,第三人自认共计销售饲料预混料30吨左右,3年共获利不到1万元。326日,被申请人对此案进行了行政处罚立案。42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9日,茶陵县公安局受立案管理室作出《关于退回茶陵县农业农村局移送的周XX涉嫌非法生产、经营饲料案的情况》,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有相关犯罪事实,请补充对涉案物品的鉴定(物品成分及是否有害有毒物质)等相关证据”为由将此案退回被申请人处。58日,被申请人就该案进行集体讨论并作《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纪要》,参会人员均签字确认,会议结论为:该案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处罚2万元。5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519日送达,告知第三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65日,被申请人作出《茶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农(饲料)罚〔20251),决定对周XX罚款2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该决定书于66日送达。

上述事实有依法分类答复意见书、关于陈XX反映周XX销售假饲料问题的回复、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退回茶陵县农业农村局移送的周XX涉嫌非法生产、经营饲料案的情况、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纪要、案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陈XX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之规定,本案中,陈XX虽然不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因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出投诉举报,且有证据证明其购买了案涉产品,亦提供了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线索。因此本机关认为陈XX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二、本案处罚事实是否清楚。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 307》第一条“为规范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我部规定如下。一、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应当利用自有设施设备,供自有养殖动物使用”之规定,本案中,证实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养殖者的身份并且拥有设施设备进行饲料配置应当是上述法条认定的关键,但被申请人并未结合养殖场所证照信息或其他资料来认定本案行政处罚相对人周XX的养殖者身份,亦忽略对“自有设备设施”相关证据的收集。

另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4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36“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违法情节“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已造成危害,影响恶劣的”裁量基准“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中,4名购买者所述购买饲料总量达410吨,而周XX自认销售饲料总量仅30吨,双方所述相差甚远。被申请人未对该事实进行查清,直接导致无法对周XX的违法所得进行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周XX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被申请人亦未提供“造成危害,影响恶劣”的证据。

综上,本案处罚主体身份不明,主要事实认定不清

、本案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第二款“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万元以上”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公民)作出处2万元的决定,未对当事人书面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茶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茶农(饲料)罚〔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茶陵县农业农村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5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