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司法局 作者:行政复议应诉股 发布时间:2025-10-3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 陵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5)茶政复字第44号
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7月29日作出的《简易处罚决定书》(430224160314915)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7月3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8月6日提交书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8月6日
(行政复议印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