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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茶)城行罚决字〔2024〕第20110001号)

来源: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0-22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当事人姓名(名称):苏兵勇

身份证号码:43022419********57

住所(住址):湖南省茶陵县枣市镇居委会宿舍

联系电话:189****9650

2024年10月8日9时40分,你在火车南站广场旁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接用电源取电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10月8日9时40分在火车南站广场旁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接用电源取电情况属实,违反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上述违法事实的有如下证据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2.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说明1份

3.现场勘验图1份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5.责令停止(改正)复查照片1份

6.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

7.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8.调查(询问)笔录1份

9.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10时00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接用电源。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8时30分进行复查,复查结论:你以要求剪短接用电源。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接用电源取电情况属实,违反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自由裁量权: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逾期5日以内办理的处罚基准: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内办理的处罚基准:对个人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内办理的处罚基准:对个人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未办理的处罚基准: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4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茶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茶)城行罚告字〔2024〕第20110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于2024年10月14日送达你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茶陵县行政复议办公室(茶陵县司法局三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