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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9-30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姓名(名称):龙泽勇
身份证号码:43022419********56
住所(住址):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洣水街三组
联系电话:158******80
2024年9月19日16时10分,你名下车牌号为湘BA9136和湘NIE228的渣土车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9月19日16时10分在瓯江路宏泰医院旁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驾驶车牌号为湘BA9136和湘NIE228的渣土车处置建筑垃圾情况属实,违反了《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上述违法事实的有如下证据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2.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说明1份
3.现场勘验图1份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5.责令停止(改正)复查照片1份
6.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
7.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8.调查(询问)笔录1份
9.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单位)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16时40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听候处理。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17时15分进行复查,复查结论:你未按要求停止处置建筑垃圾。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依据《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茶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茶)城行罚告字〔2024〕第202095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于2024年9月20日送达你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茶陵县行政复议办公室(茶陵县司法局三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