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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7-1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姓名(名称):易志东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220119********37
法定代表人:无
住所(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辽市乡西坑村牛岭组21号
联系电话:152******37
你于2024年7月3日15时23分在二期工业园华盛陶瓷北门运输散装货物(高磷土)未对车辆进行冲洗导致路面污染,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我局于2024年7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7月3日15时23分在二期工业园华盛陶瓷北门运输散装货物(高磷土)未对车辆进行冲洗导致路面污染情况属实,经现场勘查和拍照取证,未对车辆进行冲洗导致路面污染22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的有如下证据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2.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说明1份
3.现场勘验图1份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5.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
6.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7.调查(询问)笔录1份
8.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单位)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15时30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清洗被污染的路面,听候处理。我局于2024年7月3日17时15分进行复查,你已按要求清洗了被污染的路面。
综合以上情况,你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未进行冲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基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从轻处罚。处罚基准:处一万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茶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茶)城行罚告字〔2024〕第202075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于2024年7月4日送达你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茶陵县行政复议办公室(茶陵县司法局三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