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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0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姓名(名称):陈桂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2419********79
法定代表人:无
住所(住址):湖南省茶陵县湘东钨矿大庆村320号
联系电话:132********88
违法事实:2024年5月8日10时52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沿江风光带巡查时,发现你在沿江风光带曲江路段处擅自破坏城市道路。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出示执法证件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间内将道路恢复原状,并听候处理。经现场勘查和拍照取证,擅自破坏城市道路面积4平方米(4m×1m),你已在限定时间内将道路恢复原状。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陈桂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陈桂擅自破坏城市道路检查记录
3.当事人陈桂擅自破坏城市责令停止(改正)违法通知书
4.当事人陈桂擅自破坏城市道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当事人陈桂擅自破坏城市道路调查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说明
6.当事人陈桂擅自破坏城市道路调查(询问)笔录
7.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8.当事人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间内将道路恢复原状,并听候处理。
综合以上情况,陈桂擅自破坏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8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茶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茶)城行罚告字〔2024〕第20105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于2024年5月8日送达你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盖章)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