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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茶)城行罚决字〔2024〕第20104005号)

来源: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当事人姓名(名称):陈林军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2419********74  

法定代表人:无   

住所(住址):湖南省茶陵县严塘镇尧水村山背004号

联系电话:189******77  

你于2024年04月05日09时11分,在东阳街老地方木桶饭涉嫌未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将餐饮污水排入市政排水管道。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04月0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在东阳街老地方木桶饭餐馆未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将餐饮污水排入市政排水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2.责令停止(改正)复查照片1份

3.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5.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说明1份

6.现场勘验图1份

7.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8.调查(询问)笔录1份

9.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4年04月05日09时11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你于2024年04月09日09时00分前按照批准面积占用城市道路,执法人员于2024年04月05日09时15分进行复查,复查结论:你未按要求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将餐饮污水排入市政排水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04月05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茶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茶)城行罚告字〔2024〕第20104005号),并于2024年04月05日送达你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茶陵县行政复议办公室(茶陵县司法局三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