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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姓名(名称):刘三明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2419*******17
法定代表人:无
住所(住址):湖南省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街五组
联系电话:136******98
你于2024年03月06日10时35分,在汶江路跛子夜宵涉嫌未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将餐饮污水排入市政排水管道。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03月0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在汶江路跛子夜宵餐馆未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将餐饮污水排入市政排水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2.责令停止(改正)复查照片1份
3.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5.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说明1份
6.现场勘验图1份
7.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8.调查(询问)笔录1份
9.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4年03月06日10时35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你于2024年03月11日09时00分前按照批准面积占用城市道路,执法人员于2024年03月11日09时30分进行复查,复查结论:你未按要求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将餐饮污水排入市政排水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03月06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茶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茶)城行罚告字〔2024〕第20103012号),并于2024年03月06日送达你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茶陵县行政复议办公室(茶陵县司法局三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