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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茶)城行罚决字〔2024〕第20202303号)

来源: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当事人姓名(名称):刘小艳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2419********21

法定代表人:无

住所(住址):湖南省茶陵县下东乡光辉村龙家里015号

联系电话:183******54

违法事实:2024年02月27日09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杨谭光和陈振强在炎帝大道巡查,发现当事人刘小艳在炎帝大道与金山街交汇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已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下达涉嫌违法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02月27日10时30分前整改到位,当事人拒不整改,经现场勘查和拍照取证,擅自摆设摊点面积为6平方米(2m×3m)。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涉嫌违法通知及回证1份

2.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回证1份

4.责令停止(改正)复查照片1份

5.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1份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7.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说明1份

8.现场勘验图 1份

9.调查(询问)通知书 1份

10.调查(询问)笔录1份

1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4年02月27日对你下达了《涉嫌违法通知书》,责令你于2024年02月27日10时30分前撤离摊点,恢复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我局于2024年02月27日10时30分进行复查,你未按期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刘小艳未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

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结合《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经集体讨论会议后决定,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02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茶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茶)城行罚告字〔2024〕第20202303号),并于2024年02月27日送达你(单位)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责令你立即撤离摊点,恢复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茶陵县行政复议办公室(茶陵县司法局三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盖章)

2024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