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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姓名(名称):颜如春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2319********17
法定代表人:无
住所(住址):湖南省攸县鸭塘铺乡邱家垅村红宝坳组红宝坳009号
联系电话:188********49
你于2024年01月19日09时27分,在炎帝大道超出行政审批面积占用城市道路摆设年货摊的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01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经行政审批审批占用道路面积2平方米,实际占道面积6平方米,超出行政审批面积4平方米。你于2024年01月19日09时27分,在炎帝大道好又多超市对面旁超出行政审批面积占用城市道路摆设年货摊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2.责令停止(改正)复查照片1份
3.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5.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说明1份
6.现场勘验图1份
7.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8.调查(询问)笔录1份
9.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4年01月19日09时27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你于2024年01月19日11时46分前按照批准面积占用城市道路,执法人员于2024年01月19日11时58分进行复查,复查结论:你未按要求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擅自超面积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第六项条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审批面积少于10平方米,或超出审批期限少于5天的。处罚基准: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01月19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茶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茶)城行罚告字〔2024〕第20201303号),并于2024年01月19日送达你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茶陵县行政复议办公室(茶陵县司法局三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