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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俊艺门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 作者:茶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发布时间:2024-10-30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株环罚字〔2024〕茶-31


株洲俊艺门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24MA4RFUTJ2X       

注册地址:茶陵县经济开发区二期工业园茶陵县勇光玻璃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谭*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9月19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执法人员对株洲俊艺门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喷漆工序正常作业,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UV光解共安装48根灯管,只有8根灯管正常亮起,活性炭箱内活性炭透气孔表面集满粉尘,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茶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9月提供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株环责改2024-35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茶3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茶-3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       

户名: 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  4300153006205816816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