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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诚安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 作者:茶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发布时间:2024-07-3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株环罚字〔2024〕茶-27号

茶陵县诚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24678012320B    

地址:茶陵县浣溪镇龙下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黄*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7月12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对你公司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属于化学品生产企业,冷却水回用水池周边跑冒滴漏现象严重。由于该区域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导致冷却水直接进入土壤环境,存在环境安全风险,以上属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茶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7月份提供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证明你单位存在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你单位存在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茶-2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茶-27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存在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八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捌仟陆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    

户名: 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 43001530062058168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