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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 作者:茶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发布时间:2024-06-28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环罚字〔2024〕茶-23号
茶陵县汇民塑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4MACJW0N15W
地址:茶陵县思聪街道老虎山原龙兴矿业
法定代表人:肖*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6月12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的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在茶陵县汇民塑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情况下,在思聪街道思聪村建设了一个塑料破碎生产项目,以上属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茶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6月份提供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证明你单位存在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
你单位存在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茶-2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茶-23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八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
户名: 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 43001530062058168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