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处罚强制>结果公示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 作者:茶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发布时间:2024-05-27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环罚字〔2024〕茶-17号
茶陵县银朵眼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MADM05DE17
注册地址:茶陵县下东街道经济开发区二园区(移民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园第3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容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5月15日,茶陵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茶陵县下东街道经济开发区二园区(移民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园第3栋厂房)建设了一个眼镜制造项目,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以上事实,有茶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5月提供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株环责改字〔2024〕茶-17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茶-1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分局进行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茶-17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
户名: 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 4300153006205816816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