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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市监处罚[2024]221号)

来源: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1-0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名    称:茶陵县***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4M******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彭*

身份证号:43022419**********

2024年9月9日,茶陵县烟草局接到茶陵县**学校举报称当事人将香烟销售给未成年人,要求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次日,茶陵县烟草局联合我局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中队以及茶陵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看当事人在2024年9月9日上午6点58分监控视频,确认当事人将香烟销售给未成年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予以立案。

经查:2024年9月9日上午6点58分,当事人向茶陵县**学校学生李**销售1包利群(新版)香烟,(进价15元/包;售价18元/包),本案违法所得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9月9日,由茶陵县烟草局移送,茶陵县**学校提供的《举报函》一份及微信付款截图1张及**学校周主任通话记录截图1张,证明:1、案件的来源;2、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9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1、现场情况;2、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9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监控里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视频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9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监控视频里调取的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视频并制作的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9月1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2024年9月23日,由当事人提供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销售香烟的资格。

证据七:2024年9月23日,由茶陵县烟草局移送,茶陵县**学校提供的《学生在校证明》一份,证明李**系未成年人的事实。

证据八:2024年9月23日9时48分至10时42分,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陈琼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2024年9月23日15时30分至16时12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父亲(陈**)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事实。

证据十:2024年9月2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该证据证明了当事人赋予被委托人行使的权利。

证据十一:2024年9月2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复印件证明了其真实身份。

证据十二:2024年9月23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证据十三:2024年9月23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收款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4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茶市监罚告[2024]2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对本案证据未发表意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所指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合计5003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基建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再从以下账号中(1、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90302250920003449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2、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811890104000434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3、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60415736018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4、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2010850000000127,开户行: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300620581681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6、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0050331709001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7、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2230311000001077,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8、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24010154900000053,开户行:茶陵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00137385111019,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