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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农业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1-08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农(种子)罚〔2024〕01 号
当事人:茶陵县**农资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身份证号码:43022419**0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4MA7M******,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云阳街道****************。
当事人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杂交水稻种子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5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茶陵县严塘镇**农资店销售了一批散装杂交水稻种子给种粮大户尹**。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茶陵县严塘镇**农资店和种粮大户尹**家中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尹**家中有一包编织袋上用记号笔手写标示为“荃优607”的散装杂交水稻种子,重量为30公斤,内无小包装。在查验茶陵县严塘镇**农资店台账和票据过程中,发现2张湖南亚华种业杂交水稻种子销售卡,签收人为何**,2张种子销售卡显示销售品种为“荃优607”。
经调查,茶陵县严塘镇头庚农资店何**于2022年5月3日和5月6日先后2次从当事人谭**处进购散装“荃优607”杂交水稻种子12件,每件30公斤,共计360公斤。其中10件300公斤因为双方价格没有谈拢,于5月8日退回给了谭**。后又由当事人谭**退回给了外地的种子经销商。当事人实际销售给何**没有包装的散装“荃优607”杂交水稻种子60公斤。销售价格每公斤46元,共计货值27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谭**询问笔录;茶陵县**农资店营业执照、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何**询问笔录;尹**询问笔录;《湖南亚华种业杂交水稻种子销售卡》(编号:2002464、2002488、0009094)、湖南民生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品种专营商杂交水稻种子销售证明单(编号0015454);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产品图片;拆封解包的种子小包装袋图片。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诉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散装“荃优607”杂交水稻种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18;违法行为: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违法情节轻微;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茶陵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茶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