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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 作者:茶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发布时间:2024-11-1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环罚字〔2024〕茶-3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茶陵县东坤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430224MA4LEYH35M
地址/住址:茶陵县思聪街道三华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养猪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故障,不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5日;提供单位:茶陵县东坤农牧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5日;提供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案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5日;提供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案事实。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5日;提供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案事实。
5.证据名称:《现场照片》1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5日;提供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案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茶-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八条,裁量起点为3%,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取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取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值0%,环境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取值0%,有投诉且经核实取值5%,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仟捌佰伍拾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
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 43001530062058168168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