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处罚强制>结果公示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 作者:茶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发布时间:2024-12-1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环罚字〔2024〕茶-32号
当事人名称:茶陵县大地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707257416H
地址:茶陵县虎踞镇峰仙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钨酸钠浓缩结晶工序污染防治设施“二级水喷淋塔”专用引风机未运行,导致该工序弱碱性水蒸气污染物未能及时收集处理,以无组织形式逸散,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事实。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事实。
5.证据名称:《现场照片》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事实。
6.证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茶陵县大地钨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茶陵县大地钨业有限公司的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茶-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11月6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均不予以采纳,并书面告知。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裁量起点为1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取值0%,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取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取值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值0%,环境违法次数为两年内2次取值2%,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取值0%,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贰万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
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 43001530062058168168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