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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2-1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茶陵县*******奶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4MAC3******
经营场所:茶陵县******
经营者:罗**
身份证号码:4527231978********
联系电话:1348181****
联系地址:茶陵县******
2024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茶陵县*******奶茶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店内三处发现过期食品原料:1.收银台左方货柜中摆放的佐酒花生1袋,已拆封使用,包装袋标注的制造商是桂林百味兴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是930g,生产日期是2023年10月3(封口处已撕毁,导致“日”标识残缺),保质期是常温6个月;2.收银台后方临墙设置的操作台上摆放的柳橙果味饮料浓浆和蓝桔果露果味饮料浓浆各1瓶,均已拆封使用,瓶身标注的制造商分别是湖北多客多食品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果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分别是2023年9月20日和2023年10月14日,保质期均是12个月;3.操作台右方
冰柜临柜摆放的KARA牌经典椰浆2瓶,瓶身标注的代理商均是中商全新(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均是2023年4月15日,保质期均至2024年10月15日。对上述3瓶1袋食品原料,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茶市监强制[2024]45号)及《财物清单》(1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4年10月24日正式立案调查(茶市监案立字【2024】244号)。
经查,上述佐酒花生、蓝桔果露果味饮料浓浆和KARA牌经典椰浆系当事人从电商平台上的网店购进的,采购日期依次是2024年6月24日(佐酒花生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10月3,保质期是常温6个月,采购时已过期)、2024年3月24日和2024年9月12日,采购数量依次是3袋、2瓶和12瓶,商品单价依次是22元/袋、33.25元/瓶和3.8元/瓶。另柳橙果味饮料浓浆的购进情况因无票据记录已无法查清。佐酒花生用于制作烧仙草奶茶,蓝桔果露果味饮料浓浆用于制作随便奶茶,KARA牌经典椰浆用于制作杨枝甘露甜品,柳橙果味饮料浓浆已未用作食品原料。截止到查获时,过期的佐酒花生已使用2袋,剩余1袋拆封在用;蓝桔果露果味饮料已使用1瓶,剩余1瓶已过期且在用;KARA牌经典椰浆已使用10瓶,剩余2瓶已过期,包装完好。因前述3种食品原料都是配合其他食材加工制作成饮品销售给顾客,没有单独的售价,故本案货值金额以进价计算不足10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7张共4页和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4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涉案食品原料的用途;2.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4年10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网购订单截屏图片3张,证明涉案食品原料的购进情况。
证据四:2024年10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2024年10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从事餐饮服务的资格。
证据六:2024年10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茶市监罚告【2024】256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减免申请书》,但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食品原
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过期食品原料品种少、数量少、货值低,过期时间较短,且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处罚:(二)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可以减轻处罚,多次违法的除外;……”的规定所指情形,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局案审委员会讨论通过,
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佐酒花生1袋、柳橙果味饮料浓浆1瓶、蓝桔果露果味饮料浓浆1瓶和KARA牌经典椰浆2瓶;
2.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基建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或者银行转账从以下账号中(1、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90302250920003449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2、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811890104000434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3、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60415736018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4、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2010850000000127,开户行: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300620581681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6、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0050331709001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7、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2230311000001077,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8、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24010154900000053,开户行:茶陵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户名:茶陵县财政
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00137385111019,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转账须注意按缴款通知书上对应的银行账号缴款,并备注湖南非税+20位的缴款码),缴款完成后可自行扫二维码打印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