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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市监处罚【2024】267号)

来源: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2-1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当事人:茶陵县******奶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4MACQCJNE0G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街上(农贸市场斜对面)

经营者:蔡**

身份证号码:3606221991********

联系电话:1837016****

联系地址:茶陵县***街上

2024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茶陵县******奶茶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该店后厨小吃操作台上方木制壁架上发现过期食品原料:1.两包由上海诚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诚邦美食家”复合调味粉,生产许可证号SC10331011701780,净含量1k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11月30日,一包已开封;2.两包由上海诚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诚邦美食家”固态复合调味料,生产许可证号SC10331011701780,净含量1k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8日和2023年11月1日,其中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日的已开封。对上述4包食品原料,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茶市监强制[2024]46号)及《财物清单》(19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4年11月13日正式立案调查(茶市监案立字【2024】262号)。

经查,上述“诚邦美食家”复合调味粉系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从其总部公司购进共2包,进货价格因当事人忘记已无法查清,用途是给炸串调味;“诚邦美食家”固态复合调味料系当事人于2024年1月26日从电商平台上的网店购进共2包,总进价74元,用途也是给炸串调味。截止到查获时,2包“诚邦美食家”复合调味粉中,1包拆封在用,另1包未拆封使用;2包“诚邦美食家”固态复合调味料中,1包拆封在用,另1包未拆封使用。因前述2种食品原料都是配合其他食材加工制作成炸串销售给顾客,没有单独的售价,故本案货值金额以进价计算不足2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共1页和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4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本案受委托人进行询问时,其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本人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及本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三:2024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涉案食品原料的用途;2.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4年11月13日,受委托人提供的网购订单截屏图片1张,证明涉案食品原料的购进情况。

证据五:2024年11月13日,受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2024年11月13日,受委托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从事餐饮服务的资格。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茶市监罚告【2024】27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但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过期食品原料品种少、数量少、货值低,且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处罚:(二)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可以减轻处罚,多次违法的除外;……”的规定所指情形,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局案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诚邦美食家”复合调味粉2包(1包包装完好;1包已开封)、“诚邦美食家”固态复合调味料2包(1包包装完好;1包已开封);

2.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基建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通过电子支付系

统或者银行转账从以下账号中(1、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90302250920003449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2、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811890104000434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3、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60415736018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4、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2010850000000127,开户行: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300620581681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6、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0050331709001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7、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2230311000001077,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8、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24010154900000053,开户行:茶陵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00137385111019,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转账须注意按缴款通知书上对应的银行账号缴款,并备注湖南非税+20位的缴款码),缴款完成后可自行扫二维码打印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