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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2-12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茶陵县*******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4MA4P5Q****
经营场所:茶陵县******
经营者:谭**
身份证号码:43022419**********
联系电话:1397538****
联系地址:茶陵县*******
2024年8月20日,本局接到举报信,反映高温天气下******旁的**大药房未开启阴凉柜空调。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举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茶陵县*******大药房的阴凉柜空调未开启,柜内温湿度计显示温度30℃,柜内摆放的药品“杏苏止咳糖浆”(贮藏条件为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未达到储存条件,确认举报情况属实,遂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茶市监责改【2024】424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市监当罚【2024】203号)。2024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茶陵县******大药房开展复查时,发现
该店阴凉柜空调未开启,温湿度计显示温度23℃,柜中摆放名为“杏苏止咳糖浆”的药品,该药品包装上写明贮藏条件为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在检查时温湿度计所显示的温度已超过该药品的储存条件。根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4年10月30日正式立案调查(茶市监案立字【2024】248号)。
经查,2024年8月22日本局检查时,当事人未开启阴凉柜空调,柜内温度达到30℃,柜中却摆放有须不超过20℃贮藏的药品,如“杏苏止咳糖浆”,当事人未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2024年10月17日本局复查时,当事人也未开启阴凉柜空调,柜内温度为23℃,柜中仍摆放有杏苏止咳糖浆(贮藏条件: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当事人仍未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举报核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共2页和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4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举报核查时,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茶市监责改[2024]424号)和《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市监当罚[2024]203号)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4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共2页和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4年1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先后两次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4年11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2024年11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从事药品经营的资格。
证据七:2024年11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茶市监罚告【2024】272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企业运输、储存药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具备相应的阴凉、冷藏、避光、通风、防冻、防潮、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条件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并
建立药品监测、养护记录。”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之一,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所指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基建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通过电子支付系
统或者银行转账从以下账号中(1、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90302250920003449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2、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811890104000434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3、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60415736018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4、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2010850000000127,开户行: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300620581681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6、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0050331709001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7、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2230311000001077,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8、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24010154900000053,开户行:茶陵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00137385111019,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转账须注意按缴款通知书上对应的银行账号缴款,并备注湖南非税+20位的缴款码),缴款完成后可自行扫二维码打印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