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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1-24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 茶陵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4**********
经营场所: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李*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224************
接湖南省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刘**先生投诉:2025年1月3日,在茶陵县******消费10元,其中片片香已过期,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22日,保质期6个月,已经过期。2025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茶陵县******进行检查,在该超市内右后面摆放销售辣味的货架上发现:1包步步为赢®片片香大豆蛋白类制品,净含量:100克/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12205209,生产商:长沙步步为赢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望城经济开发区雷锋大道23号,生产日期:2024/06/22/B,保质期:常温下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茶市监强制[2025]91号)、《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号),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为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5年1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茶市监案立字[2025]1号)。在调查中,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记录拍照、询问当事人、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及主体资格证照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当事人是从2003年9月10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始经营的,并且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有: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当事人在2025年1月3日销售1包步步为赢®片片香大豆蛋白类制品(净含量:100克/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12205209,生产商:长沙步步为赢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望城经济开发区雷锋大道23号,生产日期:2024/06/22/B,保质期:常温下6个月)给投诉人;2025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超市内检查发现1包步步为赢®片片香大豆蛋白类制品(净含量:100克/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12205209,生产商:长沙步步为赢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望城经济开发区雷锋大道23号,生产日期:2024/06/22/B,保质期:常温下6个月)已超保质期。至案发日止,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已销售1包,待销售1包,均已超过保质期。据其供述涉案过期食品是从茶陵县鸿阖商行购进的,步步为赢®片片香大豆蛋白类制品进价为3.5元/包,销售价为5元/包,涉案过期食品货值合计10元,过期后销售获利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1月3日湖南省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及附件3份,证明此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2025年1月6日15时06分至16时0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场所和事实。
证据三:2025年1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拍摄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1月7日15时15分至16时2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1.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2.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获利1.5元的事实;3.当事人对以上违法行为予以认可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1月7日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1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超市经营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们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5年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茶)市监罚告〔2025〕6号《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听证告知书后,向本局提交了《申请书》,其表述由于经济萧条,店铺经营状况较差,生意不景气,本人身体状况也较差,家庭收入低微。请求我局给予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中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为10元,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第四款[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之裁量基准;又鉴于其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认错态度诚恳且店铺经营状况较差、生意不景气、家庭收入低微等因素,2025年1月24日,经本局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包步步为赢®片片香大豆蛋白类制品,净含量:100克/包,生产日期:2024/06/22/B,保质期:常温下6个月;
3.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1、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90302250920003449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2、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811890104000434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3、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60415736018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4、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2010850000000127,开户行: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300620581681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6、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0050331709001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7、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2230311000001077,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8、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24010154900000053,开户行:茶陵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00137385111019,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