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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市监处罚[2025]15号)

来源: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2-2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2024年12月20日,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上海策筠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我局举报当事人销售侵犯“ZWZ牌”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轴承,要求我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本局执法人员立即会同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打假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了印有“ZWZ牌”轴承共29种型号,120套。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者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和进销台账。上述120套轴承经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场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轴承属于假冒“ZWZ牌”注册商标商品,并出具了《鉴定书》一份。本局执法人员将这份《鉴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行为。为查明事实,经领导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

经查:第3197051号“ZWZ牌”注册商标系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01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至2014年01月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4年01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第7类):农业机械;钻探装置(浮动或非浮动)自动加油轴承;滚珠轴承(滚柱);轴承用滚珠;轴承滚珠圈;万象节等。

2024年7月初,当事人在未查验对方的合法经营资格以及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长沙市场上以4200元的价格打包购进了29种共125套“ZWZ牌”轴承放在店里进行销售。后以140元的价格销售了规格为22218CA/W33“ZWZ牌”轴承1套,以60元的价格销售了规格为22308CA/W33“ZWZ牌”轴承1套,以38元的价格销售了规格为22207CA/W33“ZWZ牌”轴承2套,以90元的价格销售了规格为22215CA/W33“ZWZ牌”轴承1套,共销售5套,销售额为366元,获得280元的利润。2024年12月20日,上述“ZWZ牌”轴承经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被判定为侵犯其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同时出具了《鉴定证明》,并在当日将此《鉴定证明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系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至案发止,当事人所购进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ZWZ牌”轴承有120套尚未售出,根据当事人的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尚未售出的120套“ZWZ牌”轴承的经营额为13520。

根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故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轴承的违法经营额为1388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12月20日,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报案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第3197051号“ZWZ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共18页材料,证明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ZWZ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12月20日,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书》1份、打假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打假人员的权利;2、打假人员的真实身份。

证据三:2024年12月20日9时40分至15时20分,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 张。该证据证明了:1、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侵犯“ZWZ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12月20日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当事人侵权商品的不含税出厂价目表各1份及当事人签的《送达回证》1份,该组证据证明了:1、当事人销售的“ZWZ牌”轴承经鉴定,鉴定结论为有22218CA/W33; 22217CA/W33等29种120套轴承属于侵犯“ZWZ牌”注册商标商品,以及该鉴定结论已经本局送达当事人;2、当事人销售侵犯“ZWZ牌”注册商标商品数量、不含税出厂价等情况。

 证据五:2024年12月22日,由投诉人的委托公司(上海策筠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谅解书》1份,证实了“ZWZ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对当事人销售侵犯“ZWZ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当事人本次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

证据六:2024年12月26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营业资格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12月26日,由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者其真实身份。

证据八:2024年12月26日8时30分至10时30分,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XXX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该询问笔录证明了: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销售“ZWZ牌”注册商标专用权轴承的事实;3、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来源、数量、调进价格、货值金额等情况。

证据九: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提供《销货清单》3张,证实了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部份数量、型号、货值金额等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5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茶市监罚告[2025]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对本案证据未发表意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ZWZ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称自己购入“ZWZ牌”轴承的时候不知道其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当事人在购进时未向推销员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和购进票据,现也联系不上该推销员。当事人无法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的,也不能说明提供者,故不符合免责情形。鉴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3886元,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三条第四款【裁量基准】第三目从一般情形: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的;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7.5万元以上,少于17.52万元的“罚款”的情形,同时当事人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从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从轻情形,按照“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对决定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ZWZ牌”轴承120套;

2、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基建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再从以下账号中(1、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90302250920003449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2、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811890104000434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3、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60415736018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4、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2010850000000127,开户行: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300620581681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6、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0050331709001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7、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2230311000001077,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8、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24010154900000053,开户行:茶陵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00137385111019,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电话:0731—25254543(法规股)  

           0731—25254540(监察室)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