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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4-03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 茶陵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24**********
住所(住址):茶陵县云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蔡**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224************
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茶陵县*********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随机抽查了其采购的:①果粒草莓味曲奇派,数量1盒,规格:100g,生产日期:20240820B,保质期:9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844190004201,制造商: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②浪味仙 创意花式薯卷(意式番茄味),数量4包,规格:30g,生产日期:LD20240811E2,保质期:常温9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241110500020,生产企业:漯河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发现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均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我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茶市监责改〔2025〕903号《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3月18日上午,我所执法人员再次去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发现:康师傅牌香辣牛肉面mini迷你桶,数量11桶,净含量:面饼+配料60克、面饼47.5克,生产日期(批号):H20250111 14B 20:58,保质期至20250710,保质期:6个月,制造商:杭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3019904036,当事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未按照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为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5年3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茶市监案立字[2025]33号)。在调查中,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提取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在茶陵县*********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随机抽查了其采购的:①果粒草莓味曲奇派,数量1盒,规格:100g,生产日期:20240820B,保质期:9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844190004201,制造商: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②浪味仙 创意花式薯卷(意式番茄味),数量4包,规格:30g,生产日期:LD20240811E2,保质期:常温9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241110500020,生产企业:漯河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均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我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茶市监责改〔2025〕903号《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3月18日上午,我所执法人员再次去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发现:康师傅牌香辣牛肉面mini迷你桶,数量11桶,净含量:面饼+配料60克、面饼47.5克,生产日期(批号):H20250111 14B 20:58,保质期至20250710,保质期:6个月,制造商:杭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3019904036,当事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未按照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3月5日本局洣水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的茶市监责改〔2025〕903号《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3月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了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茶)市监当罚〔2025〕387号《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予以警告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3月5日本局洣水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时拍摄的照片7张,当事人签字确认检查情况属实。证明了执法人员检查的时间、地点以及检查的事项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3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场所。
证据六:2025年3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食品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七:2025年3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
证据八:2025年3月18日9时24分至2025年3月18日9时52分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5年3月5日收到《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经营者逐页签名。
证据九:2025年3月18日本局洣水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时拍摄的照片6张,当事人签字确认检查情况属实。证明了执法人员检查的时间、地点以及检查的事项的事实。
证据十:2025年3月18日15时20分至2025年3月18日16时00分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采购食品仍未按照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们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5年3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茶)市监罚告〔2025〕33号《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中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接到执法人员下达期限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幅度: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3.5万元罚款,之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1、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90302250920003449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2、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811890104000434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3、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60415736018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4、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2010850000000127,开户行: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300620581681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6、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0050331709001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7、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2230311000001077,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8、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24010154900000053,开户行:茶陵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00137385111019,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