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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4-24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 茶陵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24**********
住所(住址):茶陵县云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22419**********
2025年4月7日上午,执法人员对茶陵县*******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进门左边靠墙处一化妆品货架上第三层(从下往上数)发现摆放有:金华市东方秀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ILAHUI水性慕思甲油-09#香芋紫,数量:4瓶,净含量:9.5ml,生产批号:20241015A,限期使用日期:2024.10.14,零售价:15/2瓶,生产许可证:浙妆20160211,已超过使用期限。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茶市监强制[2025]100号)、《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11号),对以上涉案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为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5年4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茶市监案立字[2025]47号)。在调查中,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记录拍照、询问当事人、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及主体资格证照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2025年4月7日上午,执法人员对茶陵县*******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进门左边靠墙处一化妆品货架上第三层(从下往上数)发现摆放有:金华市东方秀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ILAHUI水性慕思甲油-09#香芋紫,数量:4瓶,净含量:9.5ml,生产批号:20241015A,限期使用日期:2024.10.14,零售价:15/2瓶,生产许可证:浙妆20160211,已超过使用期限。据当事人供述,上述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ILAHUI水性慕思甲油-09#香芋紫”是当事人从上海恋惠进出口有限公司购进的,并提供了供货商上海恋惠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涉案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涉案化妆品采购价格是4.5元/瓶,销售价格是15元/2瓶(7.5元/瓶),涉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0元;因当事人店内没有建立购进台账和销售台账,该化妆品的销售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4月7日10时17分至10时4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5年4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拍摄并经当事人经营者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年4月7日15时52分至16时4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涉案化妆品的购销情况;2.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年4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场所。
证据五、2025年4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真实身份。
证据六、2025年4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该化妆品生产企业金华市东方秀日化有限公司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该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化妆品生产资格信息。
证据七、2025年4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上海恋惠进出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供货商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们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5年4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茶)市监罚告〔2025〕67号《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收到投诉举报,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所指情形,可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县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ILAHUI水性慕思甲油-09#香芋紫”4瓶;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1、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90302250920003449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2、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811890104000434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3、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60415736018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4、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2010850000000127,开户行: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300620581681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6、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0050331709001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7、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2230311000001077,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8、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24010154900000053,开户行:茶陵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00137385111019,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