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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茶)城行罚决字〔2025〕第20204202号)

来源: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5-12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当事人姓名(名称):梁灿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250319********87

法定代表人:无   

住所(住址):湖南省涟源市茅塘镇石校村十二组

联系电话:156******08   

你于2025年4月21日8时40分,在茶陵县城关镇炎帝中路三鑫商贸小区905号门面擅自店外经营,影响市容市貌。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4月21日10时30分在茶陵县城关镇炎帝中路三鑫商贸小区905号门面实施了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经现场勘查和拍照取证,擅自店外经营面积为12平方米(3m×4m)。

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检查记录1份

2.涉嫌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3.警示告知书1份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回证1份

5.责令停止(改正)复查照片1份

6.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1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8.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说明1份

9.现场勘验图 1份 

10.调查(询问)通知书及回证 1份

11.调查(询问)笔录1份

1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11时15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你于2025年4月22日8时30分前将店内经营物资收回店内,恢复店外周边市容市貌,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2日8时30分进行复查,复查结论:你未按要求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基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规定: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出现反复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29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3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茶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茶)城行罚告字〔2025〕第20204202号),并于2025年4月23日送达你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29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