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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6-10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茶陵县*****
类型: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4MA********
经营者:苏*
身份证号码:43022419**********
经营场所:茶陵县云阳街道*****
注册日期:2023年03月09日
2025年4月14日下午,执法人员对位于茶陵县云阳街道*****的茶陵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加工米粉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证从事米粉生产加工活动。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5年4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茶市监案立字[2025]66号)。在调查中,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及主体资格证照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2025年4月14日下午,执法人员对位于茶陵县云阳街道*****的茶陵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正在生产加工米粉,当事人表述院内正在晾晒的10排米粉晒干后约有10斤,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证。据当事人供述,2023年03月09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2023年6月10日开始生产加工经营米粉,自经营以来生产加工好的米粉大约生产了8千斤,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为6元/斤,货值金额共48000元左右。因制作的米粉需要用到的原料为大米,当事人没有制做采购大米的进货台账,且每次采购大米进货量及价格均有所浮动;和制作米粉需要聘请人工,且没有聘请固定的人工,所以人工工资总花费也无法计算;且当事人表述因投资较大,除人工、水电、设备、房租等一些开支外,没有获利。综上,当事人的开支情况无法算清,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4月14日16时05分至2025年4月14日16时38分对当事人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2、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米粉生产加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4月14日本局洣水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时拍摄的照片6张,当事人签字确认检查情况属实。证明了执法人员检查的时间、地点以及检查的事项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4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4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洣云电影院使用管理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租赁经营场所情况。
证据五:2025年4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
证据六:2025年4月18日15时02分至2025年4月18日15时50分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2、当事人关于生产加工米粉的相关具体情况。
证据七:2025年4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部分开支截图8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人工费、采购原料大米费、电费的部分开支情况的事实。
证据八:2025年4月18日由本局出具的《查询证明》1份,证明了茶陵县原味家粉厂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们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5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茶)市监罚告[2025]9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听证告知书后,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其表述:1.因是初次违规,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深刻反省;2.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认错态度良好;3.立即启动整改程序,申请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及时整改;4.经济困难,市场竞争激烈,经营状况不佳,且父亲身患残疾双目失明,母亲近几年经常做手术住院腿脚不好,家中还有3个孩子要抚养,家庭负担重 ;请求我局考虑实际困难,给予适当减轻处罚,并承诺今后会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米粉生产加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社会危害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予以减轻处罚。又鉴于其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认错态度诚恳且经济困难、家庭负担重等因素,2025年6月6日,经本局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者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1、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90302250920003449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2、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811890104000434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3、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60415736018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4、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2010850000000127,开户行: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300620581681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6、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0050331709001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7、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2230311000001077,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8、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24010154900000053,开户行:茶陵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00137385111019,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