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处罚强制>结果公示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市监处罚〔2025〕103号)

来源: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6-2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当事人:茶陵县睫恋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4MA4T2JQU4U

经营场所: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社区朝阳新城20号楼129-130室

经营范围:美容服务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6月6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社区朝阳新城20号楼129-130室的“茶陵县睫恋美容店”经营场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在进门口左手边货架第一层检查发现名称为:“MOSI初语甲油胶”(净含量:15mL、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551、产地:广东广州、保质期:二年、生产日期:2023年5月18日、有效期至:2025年5月17日、数量:30瓶,未开封使用),在检查中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执法人员遂于检查当日报告部门负责人对当事人上述涉嫌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茶市监强制【2025】79号《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编号:89号)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为查清事实,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本局于2025年6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茶陵县睫恋美容店,在从事美容服务活动中使用的化妆品“MOSI初语甲油胶”,至被执法人员检查查获日止,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上述化妆品是当事人在网上抖音定州如禾百货店购进的,以5.6元/瓶购进,共购进30瓶,未开封使用,共计进货金额人民币168元。据当事人口述,上述化妆品购进后一直放在货架上,未使用,未消费和服务,也未收取费用,同时没有建立使用、销售台账,所以无法计算产品过期后当事人使用、销售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因上述化妆品购进时间较长,当事人忘记了何时购进的,也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等相关数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6月6日10时20分至2025年6月6日11时20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1)当事人从事美容服务活动的事实;(2)当事人在从事美容服务活动中使用的上述化妆品至被执法人员检查查获日止,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6月6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和其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6月6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份,以及化妆品照片1份,且当事人签字确认检查情况属实。证明执法人员检查的时间、地点和检查的事项以及当事人使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上述化妆品客观存在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6月9日11时05分至2025年6月9日11时45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证明:(1)当事人在从事美容服务活动中使用的上述化妆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事实;(2)当事人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购进数量、购进价格和使用情况的事实;(3)当事人无法提供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购进渠道、供货者的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等相关数据的事实;(4)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认可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5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茶市监罚告【2025】1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从事美容服活动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指情形,对当事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和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1、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90302250920003449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2、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811890104000434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3、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60415736018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4、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2010850000000127,开户行: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300620581681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6、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0050331709001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7、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2230311000001077,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8、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24010154900000053,开户行:茶陵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户名: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00137385111019,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复议前置: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一份送达, 一 份归档,一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