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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5〕茶-1号

来源: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9-03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当事人名称:   肖*来                 

身份证号码 430224********0656      

地      址: 茶陵县腰潞镇木冲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5日,根据群众投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执法人员在肖雪来的养猪场进行检查发现:猪粪渣排到山坡上土坑,土坑内有管道连接外面田地沟渠,属于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情形。以上情况是涉嫌违反畜禽养殖污染物防治规定的情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3月5日提取的你身份证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5年3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存在涉嫌违反畜禽养殖污染物防治规定的事实。

3.茶陵县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验收公示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茶-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壹佰捌拾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    

   名: 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号: 43001530062058168168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