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处罚强制>结果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5〕茶-2号

来源: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9-03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当事人名称:  茶陵县腾翔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谭*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24MA4RDN9L1Q

地   址: 茶陵县腰潞镇芙冲村新兰一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6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执法人员在茶陵县腾翔石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厂区内正在建设包含摇床、毛毯等重选金属设施的生产线,但不能提供环评审批手续,但不能提供环评审批手续,以上情况是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情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3月6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存在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事实。

3.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3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茶-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八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伍佰伍拾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    

   名: 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号: 43001530062058168168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