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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9-03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名称: 株洲华锋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段*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245507078871
地 址: 茶陵县经济开发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抛丸工序反吹滤网式除尘器接灰口未密闭,地面积尘较厚,抛丸生产区域窗户未关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导致粉尘飘逸对外环境造成污染,以上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4月1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度的事实。
3.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茶-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八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玖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
户 名: 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 号: 43001530062058168168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