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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9-03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名称: 彭*艳
身份证号码: 430224********1812
地 址: 湖南省茶陵县洣江街道渡里村洲上020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对你在虎踞镇把集村元贝组进行生猪养殖的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在从事生猪养殖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和泄漏,以上属涉嫌违反《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提取的负责人身份证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养殖场存在违反《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制度的事实。
3.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茶-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参照《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对前款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八条。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陆佰玖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
户 名: 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 号: 43001530062058168168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