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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茶住建罚决字〔2025〕1号)

来源: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9-04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当事人: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02MA6U4945W,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稍门大话南门壹中心807室,联系电话:177********

**,男,汉族,工作单位: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为612724***********

你(单位)于 2025311实施了在茶陵县水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一标段)投标活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为,涉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本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了“茶陵县水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一标段)”的投标活动,该招标项目于2025311日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评标后确定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已于2025327日公示。202542日向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据招标人反映,当事人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一直未提交履约保证金、未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由此可以认定当事人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茶陵县公用事业管理站关于请求茶陵县水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一标段)中标单位立案处罚的报告,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开评标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与“茶陵县水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一标段)”的投标活动。

证据三: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的《茶陵县水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一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证明当事人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项目投标报价为4526299.53元。

证据四:茶陵县住建局申请关于废除茶陵县水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一标段)中标单位和变更中标单位的报告,证明当事人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

 2025  8  2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茶住建罚先(听)告字〔2025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消投标人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未造成严重直接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取消当事人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对义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即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

1.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 

账号:82010850000000127

开户行:茶陵农村商业银行

2.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   

账号:118901040004341

开户行:农行茶陵支行

3.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 

账号:604157360187

开户行:中行茶陵支行

4.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   

账号:1903022519200028706

开户行:工行茶陵支行

5.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43001530062058168168

开户行:建设银行茶陵支行

6.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100503317090018888

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茶陵支行

7.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82230311000001077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茶陵支行

8.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800137385111019

开户行:长沙银行茶陵支行

9.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24010154900000053

开户行:茶陵浦发村镇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日

 

联 系 人: 谭丽斌、尹彭琛      联系地址: 茶陵县公园路8号     

联系电话: 0731-22029302       邮政编码:      41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