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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茶住建罚决字〔2025〕3号

来源: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9-0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当事人:*,联系电话是*,住所为*,身份证号为*

你本人涉嫌违反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进行住房建设,本机关于2025年6月6日立案调查。

*涉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案位于*。我单位工作人员于2025年6月5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经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进行建设。批准建设新房高度为二层9米,占地面积130平方米,但现场实际房屋建设为三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房屋实际建设层数为三层;

证据二、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进行住房建设的事实,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

 证据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证明违反许可证建设房屋;   

2025年8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茶住建罚先告字〔2025〕3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茶住建罚听告字〔2025〕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本人涉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违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本人作出处叁仟贰佰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

1.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 

账号:82010850000000127

开户行:茶陵农村商业银行

2.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   

账号:118901040004341

开户行:农行茶陵支行

3.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 

账号:604157360187

开户行:中行茶陵支行

4.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   

账号:1903022519200028706

开户行:工行茶陵支行

5.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43001530062058168168

开户行:建设银行茶陵支行

6.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100503317090018888

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茶陵支行

7.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82230311000001077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茶陵支行

8.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800137385111019

开户行:长沙银行茶陵支行

9.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24010154900000053

开户行:茶陵浦发村镇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98

 

 

 

人: 刘富义、刘德明     联系地址: 茶陵县公园路8                   

联系电话: 0731-22029303       邮政编码:      41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