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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9-0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农村建设工匠:*,联系电话:*,住所为*,身份证号为*;
你本人违反规划许可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规划许可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本机关于2025年6月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涉嫌为违反规划许可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案位于*。我单位工作人员于2025年6月5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经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进行建设。批准建设新房高度为二层9米,占地面积130平方米,但现场实际房屋建设为三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农村建设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房屋实际建设层数为三层;
证据二、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违反规划许可进行住房建设的事实,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
证据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证明违反许可证建设房屋;
2025年8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茶住建罚先告字〔2025〕2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茶住建罚听告字〔2025〕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本人涉嫌为违反规划许可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鉴于当事人违反规划许可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本人作出处柒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
1.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
账号:82010850000000127
开户行:茶陵农村商业银行
2.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
账号:118901040004341
开户行:农行茶陵支行
3.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
账号:604157360187
开户行:中行茶陵支行
4.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
账号:1903022519200028706
开户行:工行茶陵支行
5.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43001530062058168168
开户行:建设银行茶陵支行
6.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100503317090018888
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茶陵支行
7.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82230311000001077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茶陵支行
8.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800137385111019
开户行:长沙银行茶陵支行
9.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号:24010154900000053
开户行:茶陵浦发村镇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8日
联 系 人: 刘富义、刘德明 联系地址: 茶陵县公园路8号
联系电话: 0731-22029303 邮政编码: 41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