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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茶)城行罚决字〔2025〕第20209502号

来源: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1-03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当事人姓名(名称):湖南澄潭江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E

法定代表人:陈敏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建国路1171503

联系电话:155******08

你公司于20259262030云阳街道农林村未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处置,该行为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条第项:(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我局于20259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59262030云阳街道农林村未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处置(审批地点为茶陵县桃江小区热窝里,实际处置地点为农林村十二组)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条第项:(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

上述违法事实的有如下证据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2.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说明1份

3.现场勘验图1份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5.责令停止(改正)复查照片1份

6.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

7.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8.调查(询问)笔录1份

9.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公司表示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5927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259281800分前整改到位听候处理。我局于2025929940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公司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公司未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条第项:(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五十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期改正,一年发生一次的。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期未改正或一年发生两次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到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到三万元以下罚款。

2025930,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茶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茶)城行罚告字2025〕第20209502),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于2025930送达你公司签收。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