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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不罚〔2025〕茶-1号

来源: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1-14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当事人名称:   贵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范桥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0070725643XT      

地址: 湖南省株洲茶陵县经济开发区第一园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新购入17台注塑机,并开始建设新的注塑车间,目前暂未生产。因新购入注塑机扩大了生产能力,相比2010年环评批复内容,增加了37.7%生产能力,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报批,属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取收集相关材料等证据,证明你公司2010年4月13日办理了项目名为《墙壁开关、插座、断路器组装(一期工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批复45台注塑机,但你公司已新购入17台注塑机,相比2010年环评批复增加了37.7%生产能力。即你公司实施了原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报批的事实。

3.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调取收集相关材料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投资253.8万元新购入17台注塑机,2025年10月搬入新车间进行建设。

4.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株环不罚预字〔2025〕茶-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其中裁量百分值起点为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取值0%;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值0%;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取值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取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取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取值0%。经计算,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万壹仟捌佰柒拾柒元(¥41877元)。

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对贵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工作,于2025年10月18日前取得环评批复。贵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就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于2025年10月16日获得了《关于贵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配电开关及控制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株茶环评表(2025)21号)。10月22日,贵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请求免于处罚的请示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现场核查发现:新购注塑机未投入生产,未排放污染物,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2“同时满足1.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的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3.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肃指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管理秩序。即使本次不予处罚,其行为的违法性质依然存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并落实相应措施既是你公司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体现,也是保证你公司建设项目能顺利建设、投产运营的条件。

3.严格遵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按相关规定程序组织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的监管。

4.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以此次教育为戒,牢固树立“保护环境、守法经营”的理念,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杜绝任何形式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持续对你单位的环保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再次违法,将视为明知故犯,依法严肃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29